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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地区源石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2-15来源:武陵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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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地区源石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2月15日 武陵行政公署1号令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陵地区源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源石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终末地能源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陵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源石勘探、开采、加工、储运、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源石能源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集约利用、安全环保、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二章 开发许可与规划

第四条 武陵地区行政公署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源石能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源石勘探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进行源石开采活动: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六条 源石开采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源石废渣、粉尘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发生源石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公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