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大区工业源石能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20来源:安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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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大区工业源石能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源石能源使用的安全管理,依据《泰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源石存储与使用
第三条 源石存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防火防爆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挪用源石安全设备。
第五条 接触高纯度源石的人员,需通过相应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大区安全监督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第九条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公示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终末地通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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