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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来源: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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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立项与备案

第二条 所有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交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条 特别是涉及源石提炼、化工加工的高风险项目,须由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价必须涵盖大气、水、土壤及噪声等环境因素。

第六条 评价需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指标。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的初稿需向公众公示,至少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审批与监督

第十二条 环保局须在收到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责任编辑:终末地通讯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