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来源:环境保护局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大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立项与备案第二条 所有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交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三条 特别是涉及源石提炼、化工加工的高风险项目,须由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第二章 评价标准第五条 评价必须涵盖大气、水、土壤及噪声等环境因素。第六条 评价需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指标。第三章 公众参与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的初稿需向公众公示,至少 10 个工作日。第九条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第四章 审批与监督第十二条 环保局须在收到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责任编辑:终末地通讯组)扫码在终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