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5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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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二条 凡在大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均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场所和设备条件。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现场审核合格,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校验,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责任编辑:终末地通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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